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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22    来源:丹阳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练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6〕44号)精神,从源头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审查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谋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和落实。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镇(街道、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

  1.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市发改经信委、市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清理政策措施文件,并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2.明确审查主体。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表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审查报表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二)及时规范增量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严格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进行一次完整自查,凡发现违反审查标准的,一律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予以调整。

  清理过程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评估完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发现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措施

  (一)健全市场机制。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有针对性制定政策措施,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要严格履行人民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进公平竞争倡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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